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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竹北市東興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辦法

100.09.02第一次修正

102.10.04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二及高級中學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竹縣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係指縣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國小附設幼兒園併於該校辦理。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家長會之設置,得比照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 (以下簡稱家長會) ,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學校之名稱且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得提供適當場所,以辦理會務。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第四條 
家長會組織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

 

第五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召開為原則,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協助召開並列席及提供相關資訊,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六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以下簡稱代表)
四、協助辦理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班級學生家長會事項。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班級學生家長會推選之代表兩人組成,每學年改選一次,學校應協助其成立,並提供相關資訊。
前項學生家長資訊之提供,其涉及家長個人資料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徵得該家長書面同意。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為原則。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由會長召開臨時會議。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應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之;出席代表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其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之。代表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行使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新成立學校之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由該校校長召集之。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以下簡稱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九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應至少有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但無身心障礙學生,不在此限;學校班級數逾二十五班,每增一班得增置委員一人,但情況特殊,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委員由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得連選連任。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七人,由委員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得連選連任。但委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之,最高不得超過十一人。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平時由常務委員會代行之。會長得視需要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處理委員會之相關事項。家長會副會長及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之人數,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於家長會組織章程定。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其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行使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常務委員會之決議及委託出席事項,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審核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遴聘顧問、幹事、會計及出納人員。
七、選派委員一人至三人列席學校相關會議。
八、推選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家長代表部分)
九、其他有關家長委員會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召開時,校長及相關主管應列席。
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之學校,得邀請至少一位原住民家長代表列席。

 

第十三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由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會長、副會長得連選連任。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業務,應置幹事、會計及出納等職務,由會長或學校推薦人員擔任,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但會計及出納不得由同一人擔任且至少一人應由學校教職員兼任。
家長會得聘請顧問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十四條
家長會於每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改選之會議紀錄、組織名冊及前一學年度財務報表報本府備查。

 

第十五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家長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會費一次,但家境清寒者免繳。
前項收繳會費金額,由本府訂定之。
家長會除收取家長會費外,捐贈收入及其他收入應以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為原則,並經家長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方得收取。捐贈收入,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且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募款。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第十六條
家長會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轉交家長會,且應由會長及該校校長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管理,其財務報表除於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且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
前項會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應於辦理交接時列入移交,本府得隨時派員抽查。

 

第十七條
家長會經費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之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常務委員會或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動支。

 

第十八條
家長會各項經費,其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法令規定年限保存。

 

第十九條
家長會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人事事務。違反前項規定,本府得命其改正並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條
家長會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本府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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